乘机出行,发生航班延误、取消或是行李损坏、丢失,都已不是小概率事件,甚至近年来因航空公司“超卖”座位引起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在加拿大,这些或因人为或因意外而发生的乘机大小事,其处理流程和补偿与待遇标准、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出了事找谁”的问题,现在都将有一个统一的法定标准,都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今天,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Air Passenger Protection Regulations)已最终确定并正式发布,并将在7月15和12月15日分两步走成为法规,成为当事各方如乘客、承运人、机场和分包商必须遵循的法规。 在条例之下,无论乘坐国际(飞离或飞往加拿大)还是国内航班,如有事,航空公司都必须主动依规处理;如有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必须每30分钟发布一次状态更新;在某些情况下,航空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赔偿乘客;如需投诉,乘客不必先找运输部,而要直接找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必须合规接待,不然会招致罚款……总的来说,这项条例更应该说是一份向航空乘客提供保护的法规。 按照联邦交通部长加诺(Marc Garneau)所说,条例规范了在发生航班延误和取消、机票超卖或是其他情况时航空公司的处理方法和赔偿标准须遵循的标准,是“世界领先”的航空旅客权利方案,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同时也兼顾航空公司的利益和保护航空业者的竞争力。 可能有些出人意外的是,这份条例的制定工作只是在去年5月才开始的。当时,在“交通现代化法案”之下,联邦交通部受令制定该条例。条例以“明确、一致、透明、公正”为目标,和其他任何新法规一样,也经过了公众咨询、用户调查、系列座谈会、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咨询等过程。去年12月,条例出台了试行版。在经过两个月公共补偿和60天评议期后,5月29日将发布其正式版,然后7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步生效和成为法规。 7月15日生效的部分包括对因“机票超卖”造成的拒绝登机、登机后起飞延误和行李损伤和损失的处理方法和标准;12月15日生效的部分包括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标准和服务标准。 根据条例,登机后如不能按时起飞,必须向乘客提供合理数量的食物和饮料,保证适当的通风、温控和设施可用。如果在三个小时内仍不能起飞,在安全的前提下,必须允许乘客下机。此时,航空公司也可以让乘客坐在座位上继续等待起飞,但时长最多45分钟,且前提是在这45分钟之内一定会起飞,且等候期间饮食和环境条件不变。 就是说,对于登机后等待起飞的时长,条例明确规定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超过3小时45分钟”。 对于登机前的航班取消和延误,只要取消和延误是在航空公司的控制之内,且不是由于安全的原因,航空公司就必须按以下标准向乘客支付赔偿。 大型航空公司的标准为: 3-6小时:400元 6-9小时:700元 多于9个小时:1000元 小型航空公司的标准为: 3-6小时:125元 6-9小时:250元 多于9个小时:500元 乘客可以在一年内提交索偿要求(最初的草案只有120天)。 如果航班因故延误,航空公司必须将延误原因告知乘客,然后,每隔30分钟,航空公司必须告知有关航班的状态更新。告知方式包括现场的听觉和视觉通知,以及乘客自己选择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 条例也规定了在发生机票超卖(预定机票数超过座位数)时的乘客的权利。 航空公司必须和持有超卖机票的乘客商量,请对方在自愿的情况下放弃机票,然后在起飞之前商定和写下放弃机票的乘客应得到何种补偿。 最低补偿水平是: 0-6小时延迟:900元 延迟6-9小时:1800元 9小时以上延迟:2400元 如告知乘客其被拒绝登机,航空公司必须立即提供赔偿。同时,必须免费为该乘客重新预订机票,并在等候新订航班期间提供与航班延误和取消相同的待遇标准。 如有发生行李丢失和损坏,国际航班以《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为准,赔偿额2100元以下;同时,国内航班也同样有2100元以下的赔偿额。 如果行李丢失,乘客必须在21天内提出索赔;如果行李损坏,必须在七天内提出报告。 条例在7月15日和12月15日先后生效的内容还有很多,可以前往加拿大交通部的网站otc-cta.gc.ca阅读更多内容。 版权声明:【凤凰美洲台加拿大节目中心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本公众号使用的图片均来自于网络,版权属于原权利人所有,如有使用不当请与我们及时联系】 文字编辑:闻所未闻 版面编辑:GT-uaiai 往期回顾 给凤凰美洲台设置星标! 亲爱的读者们,为了更方便第一时间找到我们,请给凤凰美洲台加拿大节目中心设置“星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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